教育部将给外教设从业“门槛”,机构也得担起责任

教育部将给外教设从业“门槛”,机构也得担起责任

发布:haixia0022020-07-22 02:23分类:新闻中心

  7月21日,教育部发布《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上述意见稿要求,外籍教师有吸食毒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性侵害、虐待未成年人行为等情形,教育机构应当予以解聘,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记入信用记录。

  具备这些教育资质

  外籍教师是指由教育机构聘任、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外籍人员。应当具备从事教育工作所必需的教育资质和教学技能。

  在各级各类学校担任学科专业(含外国语言文学专业)教师的,应当具备学士以上学位和相关教育机构相关学科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或者相关领域工作经历;担任外国语言培训教师的,应当具备学士以上学位并受过相应的语言教学专门训练,取得相应的语言培训资质且一般从事母语国母语教学;用中文教授相关课程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三级乙等及以上标准或者通过汉语水平考试获得相应等级证书。如已获得博士学位,或者取得国籍国教师资格证书,或者拥有教师教育类学士以上学位的,可以免除相应教育工作经历要求。

  这些行为应解聘

  外籍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机构应当予以解聘,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记入信用记录:有损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言行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妨碍教育方针贯彻落实的;有吸食毒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有性侵害、虐待未成年人行为的;非法从事宗教教育或者传教的;从事邪教活动的;有性骚扰学生或者其他严重违反中国的公序良俗和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的;在申请来华任教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信息的;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在受聘任的教育机构以外违规从事有偿工作的、违反聘任机构规章制度,被解聘的、聘任期未满,擅自离职的失信记录累计超过三条的。教育机构不得聘任有前款情形的外籍人员担任外籍教师。

  机构对外教聘任应负责

  教育机构应当将所聘任外籍教师的姓名、国籍等基本信息和聘任岗位、备案号码、工作许可证等信息在其公示栏及网站上公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外籍教师的文化背景和岗位特点,制定外籍教师职前和职后培训计划,对初次聘任的外籍教师,应当自行组织开展或者委托具备条件的专业教育机构开展不少于二十个学时的岗位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中国宪法、法律、国情、师德、教育方针政策和业务知识、教学能力等。

  教育机构应当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外籍教师师德师风的规范和监督,全面考核外籍教师的履职情况。

  教育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非法聘用未经许可和备案的外籍人员任教,或者组织聘用外籍人员非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商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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